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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开风险投资政府扶持政策之先河 ——写于《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的暂行办法》即将颁布实施之际 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徐洪才 近日里,可以说是好消息不断。一是北京市创业投资协会帮助所属风险投资机构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部分税收减免,已得到政府部门的首肯,部分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可望在原先33%税率的基础上返还6.6个百分点;二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在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倡导和参与下,依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行动”(2003年—2005年)纲要》(海政发[2003]101号),制订了《关于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即将付诸实施,计划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每年从“‘绿色行动’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风险投资损失补偿资金,用于补偿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损失。 海淀区政府的政策意图十分明显,就是要采取实际行动对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和风险投资提供实实在在的政策扶持。《暂行办法》规定:凡是注册在海淀区内,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注册资金大于1亿元;每年为海淀园中小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其当年投资总额的50%;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申请此项政策补偿。为了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关注,《暂行办法》将政策适用范围锁定为:海淀园内具备高成长性、高信用度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500万元之间,而且风险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必须至少保持一个完整财务年度。《暂行办法》还规定,投资项目领域要在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之内,非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损失不在补偿之列;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破产的不在补偿范围;风险投资合同须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符合这些要求的风险投资机构在为海淀园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由于政策、技术、市场等原因最终导致投资失败,且被投资企业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投资机构可申请投资损失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投资损失的确定办法为期初投资额与清算后分配资产净值之差额。为了使该项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并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暂行办法》还就申请与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和信用管理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应该说,《暂行办法》的确是一个好的政策,好就好在它拿出了实际行动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了实实在在的支持。这一支持不仅表现在对风险投资的损失给予一定的“事后”补偿,补偿金额虽然不大,但其政策意义却非常深远。在我国,一向缺少鼓励创新、创业和允许失败的创业文化。近年来,全国上下关注风险投资事业的各界人士,包括有关政府部门中的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工作同志,对在我国发展高科技产业、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支持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做了大量的科学研究,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政策建议;但是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国家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不能出台,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始终难以建立。面对目前十分糟糕的中小企业融资和风险投资生存环境,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敢为天下之先,拿出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我相信这一政策的颁布实施,一定会得到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广泛欢迎,同时我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拿出更大的政策勇气,进一步支持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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