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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比例低于25%按内资企业收税 2003年9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地税局在通知中明确表示:“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而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次,明确了外资低于25%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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